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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4日星期六

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16期

  2010年4月16日,福建网民范燕 琼、游精佑、吴华英因诽谤罪获刑。这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它令人深思:中国刑法上的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正承担着怎样的政治功能?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 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 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 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但这两个罪名在中国却蕴含着旺盛的生命 力。翻开近年的案情记录,王帅案、吴保全案、邓永固案、彭水词案等,大多是公民“诬陷”和“诽谤” 官员。层出不穷的案例折射出政府与民众对立的严重状况。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 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 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 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 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 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 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由此考察,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具有 相当因由:范燕琼称,死者母亲林秀英在叙述女儿惨死的过程时,非常动情,足以让她相信其真实性。这一自辩可为任何一位善良的百姓所接受,属情理之中。
  此外,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 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 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超越微观的法律技术层面,从宏观的政治与社会 背景分析,范燕琼等人更不应获罪。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 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面对网络过激言行,政府最好的应对是仁慈与厚 道,正如1802年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写信给检察长宽恕诽谤他的人时所说:“面对诽谤,政府应当以宽容的心胸和勤勉的工作代替惩罚,这是最有效的方法。” 但中国的一些基层政府和官员,显然没有这般仁慈与厚道。它们权力在手,反击起来往往狂傲不羁,甚至在技巧上,也不那么光明正大。例如,2009年12月 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本案辩护律师林洪楠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理由竟然是七年前林洪楠律师一起“泄密行为”。
  更令人失望的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为缺乏 实质上的权力制衡机制,中国的司法机关通常形成一种相互绑架式的办案模式,而不是相互纠错式的办案模式。
  一个错案,始作佣者可能是公安局或者检察院,甚至可能是政法委。但是,一旦起步错了,往往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检察院 被公安局绑架,法院被检察院绑架,甚至公检法被政法委绑架。除非出现强大的高层力量,或者海啸般的民意反抗,才能斩断绑架铁链。这种体制才是范燕琼、游精 佑、吴华英们的真正敌人。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 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 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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