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星期二
“乌有之乡”的正义与袁腾飞的自由
乌 有之乡”的村民也许应该知道,假如他们要想在今天这个言论并不畅达的时代
赢得继续发言的机会,就必须用宪政民主的“奥卡姆剃刀”
剃掉那种禁止“言论自由”的政治遗产。否则,被剥夺“言论自由”的就不仅
会是袁腾飞, 也随时有可能是“乌有之乡”的遗老遗少。
——题记
一、尊重言论市场的“另类”
“乌 有之乡”以其独特而鲜明的政治言论赢得了网民的关注,成为我国政治言论市场上一个珍稀品种,其价值不可估量。
在我看来,“乌有之乡”最 可贵的地方在于它不屈不挠地发出一种今天在多数人看来已经不合时宜的怪论:它供奉一个已经褪去神圣光环的政治人物,主张回到一个已经被唾弃的时代。然而, 就言论市场而言,一种言论越是被主流反对,它就越是值得存在。“乌有之乡”既不是当前执政者的知音,也不是主流知识分子的同志,它地地道道属于言论市场上 的“另类”。这正是它难能可贵的价值所在。
当然,不用说,就像眼睛雪亮的自由派观察者注意到的那样,“这些激进分子并不真正关心人民 的疾苦,他们是一群思想偏激的人。从这些人身上我们能看到文革时的噩梦,这些人一旦得到机会,在残忍恶毒的极端思想的驱使下,就会犯下磬竹难书的罪行,扼 杀千百万人的生命。”我们的确不能天真地相信一个人只要以“人民”的名义发言就真的是在为“人民”的利益呕心沥血,鞠躬尽瘁。然而,一个人在言论市场上发 言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动机高尚,而在于其言说本身是否丰富了市场的言论品种,增加了言论市场的顾客挑选言论的机会。而且,评价言论的标准绝对不能有“偏激” 这一选项。形容他人的思想为“残忍恶毒的极端思想”本身不也会被他人指斥为“偏激”吗?
一种言论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大家都不那样言说。 今天还有多少人肯“期盼出现一个‘伟大领袖’,用民粹和暴力,净化信仰,纯洁道德,建立一个人间完美理想的社会”?我们不必担心有人呼吁建立一个“现代版 的封建专制社会”。言论自由的真谛就在于公民有权利提出一个哪怕是荒谬的主张。毕竟,“‘乌有之乡’代表了一些人对中国社会现状的不满,他们同情弱势群体 的境遇,……他们对当政者失望,对官场的腐败失望。”即使他们是言论市场上的“少数民族”,他们也有存在的理由,甚至正因为他们是“少数民族”,才更有价 值。正是他们,让我们无法回避“农民的土地、教育、医疗保险等社会问题,比如独生子女的就业、老百姓难以支付的住房和医疗费等等。”
不 管“乌有之乡”的村民是否真的心系普罗大众,至少他们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了大变革时代饱受侮辱与欺凌的人群。“乌有之乡”发出了“正义”的怒吼,控诉了以牺 牲社会公正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政策:“作为一个国企的财务工作者,我亲历了借着所谓改革转制将国有资产、国有资金置换进投机分子、贪腐分子、资本家的腰包这 种狸猫换太子的阴谋闹剧。……一场所谓的改革成为名副其实的造山运动,不断地堆积社会问题,不断地加剧社会矛盾,不断地激化老百姓的对立情绪,让这个国家 成为一座硕大无比的活火山。”
“乌有之乡”的村民虽然在言论市场上频遭白眼,但仍然矢志不移,实践着自己的言论自由。他们是言论市场 上不可多得的自由战士。他们也是同样实践着言论自由的宪政民主人士的战友。
二、“言论自由不能触犯宪法”是自相矛盾的命题
然而,遗憾的是,“乌有之乡”村民在实践自己的言论自由的同时,却以法律的名义要求剥夺他人的言论自由。“原订5月22日下午2点,由主办方 《看历史》杂志社主办的袁腾飞在涵芬楼2楼签名售书并主讲的活动被取消了。”不用说,这是因为“40多名网友(“乌有之乡”村民)到王府井涵芬楼‘讨袁护 宪’活动”使得主办方害怕出事而不得不以取消换和谐。这次活动的取消令“乌有之乡”村民大为恼火,他们为未能围攻袁腾飞而愤怒。他们把对袁腾飞的怒气转向 “《看历史》杂志策划此次活动的人”。尽管“他一直邀请大家去喝茶,说就是一个学术交流,要大家容许言论自由”,但是,“我们告诉他,这不是学术交流,学 术交流不是侮辱谩骂开国领袖,言论自由不能触犯宪法。”
由于“乌有之乡”村民一再声称他们讨伐袁腾飞是为了“护宪”,就有必要在此对宪法说上两句。假如“乌有之乡”村民真的是以“护宪”为目标,那么他们就应该 知道,《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假如“开国领袖”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那么中国公民均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侮辱谩骂”是否属于“批评”,则应由法院来裁决,“乌有之乡”村民无权因为袁腾飞对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即使 他权力很大也仍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而试图剥夺袁腾飞作为中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护宪”不能以剥夺一个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为目的。
“乌有之乡”村民反对袁腾飞的另一个理由是说“言论自由不能触犯宪法”。也就是说,他们承认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既然如此,那么,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如何还会“触犯宪法”呢?假如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涉嫌侮 辱诽谤,那也只能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或刑法,而不会“触犯宪法”。“言论自由不能触犯宪法”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命题。
由此可见,“乌有之 乡”村民对袁腾飞的声讨不属于“护宪”的范畴。恰恰相反,他们仅仅因为政见不同就对他人采取围攻、辱骂(给袁腾飞贴上“汉奸卖国贼”的标签),正是他们自 己在通过违宪的方式来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
三、没有自由就没有正义
“乌有之乡”村民在讨伐和他们意见 不一致的任何人的时候都显得义正词严。这很是难能可贵。我们这个“相对主义”的时代缺乏的就是那种对自己言论正确性的自信。在我看来,“乌有之乡”村民对 自己言论正确性的这份自信源于他们对自己的正义感那种由衷的赞赏。他们在讨伐人间一切丑恶现象的时候为自己的正义激情感到光荣和骄傲。这是一切发出正义吼 声的人理所当然的心态。
然而,发出“正义”的呼声不能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理由。
正义价值的内涵是自由与平 等。约翰・罗尔斯作为20世纪的自由主义大师,他的贡献在于把人们对于正义的关注从自由引向平等。即使把对正义的论述从强调自由转向强调平等,罗尔斯也仍 然不忘在为自由与平等排序的时候把自由价值作为绝对优先于平等的价值。由此可见,正义从来都是把自由供奉在自己价值序列的首位,哪怕是在强调自由不能牺牲 平等的时候。一言以蔽之,没有自由,就没有正义。
令人遗憾的是,“乌有之乡”村民在为自己的正义呼声而陶醉的时候,却毫不犹豫地剥夺袁 腾飞等与其政见不同的人士的“言论自由”,这不符合其所孜孜以求的正义价值。
其实,在今天这个言论市场多元化的时代,“乌有之乡”的 吼声本来就属于边缘化的声音,其本身在实践“言论自由”的时候就需要宪法的呵护,却又因为政见不同而致力于剥夺他人的“言论自由”,实在可悲可叹。自己信 口开河,却又不许他人享有“言论自由”,也许这是“乌有之乡”村民从他们怀念的那个时代有意无意的继承下来的一笔政治遗产吧。“乌有之乡”的村民也许应该 知道,假如他们要想在今天这个言论并不畅达的时代赢得继续发言的机会,就必须用宪政民主的“奥卡姆剃刀”剃掉那种禁止“言论自由”的政治遗产。否则,被剥 夺“言论自由”的就不仅会是袁腾飞,也随时有可能是“乌有之乡”的遗老遗少。
来源:法律界
转自:http://hi.baidu.com/crusades/blog/item/fa6029946d969846d0135e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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